解決制約民營企業綠色發展中的關鍵問題、優化民營企業發展政策環境,《若干措施》在環境準入、信息填報、信用評價等多個領域,部署了多項新舉措。
在深化環評改革方面,提出有序推進環評分類管理,環評文件標準化編制、智能化輔助審批試點,優化環評審批分級管理;推動環評與排污許可協同銜接,對工藝相對單一、環境影響較小、建設周期短的建設項目,在按規定辦理環評審批手續后,新增產品品種但生產工藝、主要原輔材料、主要燃料未發生變化、污染物種類和排放量不增加的,不涉及重大變動的,無需重新辦理環評,直接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在優化總量指標管理方面,提出在嚴格實施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基礎上,對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單項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噸,氨氮小于0.01噸的建設項目,免予提交總量指標來源說明,由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統籌總量指標替代來源,并納入臺賬管理。
在減少企業填表方面,提出充分利用環境統計、排污許可、環評審批等系統平臺已有數據,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實現數據互聯互通,簡化報表填報,推動“多表合一”,探索“最多報一次”;鼓勵省級生態環境部門開展涉企報表填報減負改革試點等措施。
在規范信用評價方面,提出合理界定評價對象,堅持過懲相當,明確評價結果適用邊界條件;推進依法不予處罰信息、一定期限之前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不納入環保信用信息范圍;推廣環保信用承諾制度;健全企業環保信用修復制度,完善信用修復機制,引導企業“糾錯復活”,幫助企業“應修盡修”。
其他方面,《若干措施》還提出了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加強生態環境科技支撐、加強建設項目投資政策指導、強化財政金融支持等創新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