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包括第一階段(污染識別)、第二階段(污染證實)、第三階段(補充采樣和測試)三個階段。
數據分析報告中所使用的名詞術語一定要規范,標準統第一階段一,前后一致。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地塊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
以采樣與分析為主的污染證實階段。若第一階段表明地塊內或周圍區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廠、農藥廠、冶煉廠、加油站、化學品儲罐、固體廢物處理等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或活動;進行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程度)和空間分布。
第二階段調查分為初步采樣分析和詳細采樣分析兩步進行。根據初步采樣分析結果,如果污染物濃度均未超過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并且經過不確定性分析確認不需要進一步調查后,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可以結束; 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否則認為可能存在環境風險,須進行詳細調查,進一步采樣和分析,確定土壤污染程度和范圍。
以補充采樣和測試為主,獲得滿足風險評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所需的參數。本階段的調查工作可單獨進行,也可在第二階段調查過程中同時開展。
土壤污染調查報告編制
《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提出建立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及《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等構建起了基本的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制度。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既是土壤污染風險識別的起點,也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起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及管理指南》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
●《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
●《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
●《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
1.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
2.擬變更為食品加工儲存用地或者農用地的;
3.重點監管單位用地用途擬變更或土地使用權擬收回、轉讓的;
4.焦化、鋼鐵、化工、煤焦油加工、火力發電、燃氣生產和供應、垃圾焚燒、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電鍍、制革、鉛蓄電池、農藥等企業關停、搬遷的;
5.垃圾填埋場、污泥處置場、危險廢物填埋場等關閉或者封場的;
6.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土地使用權已收回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土壤調查;
2.有使用權人的由使用權人開展調查。
(一)組織評審部門
1.由所在地生態環境局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組織評審
2.根據工作需要組織縣級生態主管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參加評審
(二)評審方式
1.通常為組織專家會議評審,結合現場踏勘;對于委托由縣級審查的報告根據相關要求審查
2.指定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審
3.市生態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認可的其他方式
(三)組織評審的經費
組織評審的經費列入生態主管部門及規劃與自然資源局同級財政預算;
(四)評審依據及有關原則
1.調查單位和審查組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科學、合理的判斷建設用地的土壤污染狀況;
2.明確各技術環節具體負責人信息做到可追溯,技術人員和專家對調查結論終身負責。
(五)調查報告的重新評審
1.評審組認為調查報告存在問題(如污染識別不充分、布點不達要求、采樣和監測過程存在問題、未按要求給出調查結論等),審查組審查不通過的;
2.報告通過評審后發現存在未查明的污染或不能滿足下一環節活動的。
(一)申請材料
1.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申請表、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
2.土壤污染詳查報告還需提供調查技術方案、樣品檢測報告、地塊水文地質報告
3.申請人和報告編制單位間的委托合同/協議副本或同等效力文件
4.申請人及報告編制單位承諾書
5.調查技術機構相關能力印證材料
(二)受理
1.申請人向所在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分局提出評審申請
2.主管部門于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3.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4.不予受理的,應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組織評審
1.受理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
2.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完成專家評審
3.經市生態局認定委托縣級分局匯同同級自然資源部門完成審核
4.由市局審查的報告評審可邀請屬地生態分局及自然資源部門參與
5.如需開展抽樣檢測鑒定等工作的,其時間不計算在內
(四)專家評審
專家組成
1.應從國家或所在省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專家庫中選取或抽取專家;
2.涉及行業管理的或根據調查地塊特征可以邀請專家庫以外的行業專家;
3.與評審項目各方有利益相關的專家應主動回避;
4.每次評審專家組不得少于3名,組長原則上應具有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從業經驗;
5.復雜或高風險場地的報告適當增加專家組人數,優先選擇具有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經驗的專家;
6.涉相關行業的,至少有1名熟悉相關行業工藝的專家,涉地下水受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專家。
專家及專家組意見
1.評審部門或第三方應提前將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送達專家組所有成員;
2.專家組成員應獨立出具個人審查意見,并對個人審查意見負責;
3.經審查后,明確結論為“予以通過”(“無需修改直接通過”或“經修改復核后通過”)或“不予通過”,并由專家組所有成員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