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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解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問答(一)
發表時間:2024-04-17     閱讀次數:     字體:【



權威解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問答(一)


對于有關區縣、有關單位來人來電咨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問題,了解相關情況。經研究,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的答復意見整理歸納如下,供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部門有關同志、相關單位工作中參考。今后法律法規或政策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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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重慶市污染場地評估咨詢和治理修復單位名錄》還有效嗎,實際工作中是否仍在執行?



答:無效,不再執行。2013年5月26日,原市環境保護局印發《關于重慶市污染場地評估咨詢和治理修復單位名錄申報指南(試行)的通知》(渝環發〔2013〕48號,以下簡稱《申報指南》),對符合條件的單位納入《重慶市污染場地評估咨詢和治理修復單位名錄》并予以公布。2020年12月24日,市生態環境局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對《申報指南》等8件行政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并進行了公開發布。從2020年12月24日起,《重慶市污染場地評估咨詢和治理修復單位名錄》已經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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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請問怎么甄別某個單位是否具備專業能力,在哪里可以查到具有這些能力的單位名單?



答:目前,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相應的專業能力具體是什么能力,重慶也沒有出臺相關政策。可參考浙江省的經驗做法,承擔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復工程的單位應當具備《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規定的環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已經承接過相關業務的單位的基本信息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查詢:

途徑一:通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系統”查詢(網址:http://soilcredit.mee.gov.cn)。具體操作路徑:生態環境部官方網站首頁-業務工作-土壤生態環境保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系統。進入系統后,在首頁點擊“從業單位信用記錄”,可以根據需要設定查詢條件查詢從業單位。查詢條件包括:查詢范圍(從業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從業單位工商注冊地)、注冊資本、組織機構類型(事業單位、企業)、從業類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土壤污染修復方案編制等)。

途徑二:通過“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官網”(網址:http://sthjj.cq.gov.cn)。具體操作:進入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官網首頁,在“渝快辦”下方找到“政務公開”板塊,點擊“公示中心”;進入“公示中心”,點擊“污染場地環境管理相關公示”板塊,找到并下載歷年“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技術報告評審(備案)通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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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業主單位聘請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或修復單位、管控或修復后的效果評估單位可不可以是同一個單位?



答:不可以。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風險管控或修復的效果評估單位和風險管控或修復的實施單位不能是同一個單位。由此可以推定,風險管控或修復單位的自驗收環節的檢測單位和效果評估環節的檢測單位不能是同一個檢測機構。另外,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單位、風險評估單位、風險管控或修復單位可以聘請同一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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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活動中是必須要聘請環境監理單位嗎?



答:不是。2012年,《關于進一步推進建設項目環境監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2012〕5號)中要求對環境風險高或污染較重的建設項目試點實施環境監理。2016年4月7日,原環境保護部辦公廳發出通知,明確規定建設項目環境監理試點工作已結束,廢止《關于進一步推進建設項目環境監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2012〕5號)。《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規都未規定環境監理要求,是否聘請環境監理單位由責任主體自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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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重慶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和重慶市固體廢物管理服務中心是同一個單位嗎?



答:不是。重慶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是市生態環境局下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負責為土壤、固體廢物、化學品和重金屬環境管理提供技術支持。重慶市固體廢物管理服務中心全稱為重慶市固體廢物管理服務中心有限公司,系重慶環投集團子公司,不是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下屬企業,也不是市生態環境局系統管理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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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法律未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設定有效期。如果地塊及其周邊土壤利用狀況沒有發生變化,國家或地方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沒有發生變化,也沒有發現新的線索表明調查結論不可信,原則上調查報告一直有效。按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環辦土壤 〔2019〕47號)的規定,在風險評估環節發現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數據不能滿足風險評估的要求時,應該開展補充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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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小方量土壤污染的地塊開展風險管控和修復,區縣生態環境局需要向市生態環境局請示報備嗎?



答:不需要。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優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管理服務八條惠企措施的通知》(渝環辦〔2022〕97號,以下簡稱《惠企八條》)明確規定:滿足相關條件的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可向所在地區縣生態環境部門申請自主實施修復工作。區縣生態環境部門結合深入打好凈土保衛戰的工作要求,深化為民辦實事,服務企業發展,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不需要向市生態環境局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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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小方量土壤污染的地塊自主開展風險管控和修復,需不需要開展效果評估報告評審?



答:不需要。《惠企八條》中明確規定:“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部門要增強服務意識,提前介入、主動指導,負責組織修復完成后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含調查、修復、修復后的再調查情況)評審,加強對修復過程的監督指導,確保修復活動對土壤和周邊環境不造成新的污染。”對于小方量土壤污染地塊,不需要單獨開展修復方案備案、效果評估報告評審,只需要業主單位在修復完成后對地塊再進行調查,編制調查報告并進行一次評審,節約社會成本,提升工作效率。



來源丨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編輯丨盛雅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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