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關區縣、有關單位來人來電咨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問題,了解相關情況。經研究,現將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的答復意見整理歸納如下,供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部門有關同志、相關單位工作中參考。今后法律法規或政策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問:多年前政府已經完成征收的土地,現在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應當由誰組織開展?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已經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責任人為原土地使用權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這里所指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一系列活動。政府征收的土地可參照該規定執行,由政府或其土地儲備整治機構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問:從安全角度出發,我們認為污染土壤修復方案的編制單位應當具有環保工程設計資質,這也是住建部門明確規定了的,請你們研究。 答:您反應的情況屬實。根據建設部頒布的《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標準》(建市[2007]86號),污染土壤修復工程的設計單位應當具有環保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或更高級別的設計資質。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問:污染地塊修復項目涉及外運污染土壤的,修復方案中是否需要明確處置單位? 答:采用水泥窯協同處置等方式處置污染土壤,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應當在修復方案中附轉運計劃,明確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內容。施工單位應當與污染土壤處置單位簽訂處置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作為要件納入轉運計劃中。確有必要的,一個地塊可以選擇多家處置單位。
問:污染地塊是否可以分片、分區開展風險評估和修復?
答:可以。污染地塊如果需要分片區開展風險評估和修復,分割的地塊最小單元應當具有單獨的規劃地塊編號,也可將具有單獨地塊編號的若干地塊組合成一個片區。調查表明某地塊只有部分區域受到污染,無污染的區域可以先行開發利用,有污染的區域可以單獨開展風險評估和修復,但分割的地塊應當具有單獨的規劃地塊編號,并相對方正、互不交叉,分割時應統籌考慮后期修復工作量、修復難度,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問: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目前是隨時可以申報,還是只能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別申報一次?
答:生態環境部鼓勵申報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加強項目儲備。目前,申報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可以隨時提交申報材料,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申報情況適時組織審查并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部根據情況組織項目入庫審查。
問:上海、天津等部分省市已經將風險評估報告評審、修復方案備案、效果評估報告評審等權限下放到區縣,方便企業和群眾“網上辦”、“就近辦”,請問重慶會不會出臺類似的便民政策?
答:我們正在學習、研究有關省市好的經驗做法,正在考慮進一步深化本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領域“放管服”改革,提高建設用地供應效率,助力優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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