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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解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問答(五)
發表時間:2024-05-29     閱讀次數:     字體:【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問答(五)




近期,有關區縣、有關單位來人來電咨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問題,了解相關情況。經研究,現將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的答復意見整理歸納如下,供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部門有關同志、相關單位工作中參考。今后法律法規或政策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問:渝環辦〔2023〕25號通報了一批負面典型案例,請問這對案例中涉及的從業單位在招投標活動中是否構成準入限制?


答:不構成。通報這些案例是為了加強警示教育、推動行風建設,不是為了限制從業單位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招投標活動中潛在投標企業的信用記錄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系統”以及信用中國、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國政府采購網等官方認可的信用系統查詢的結果為準,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和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社會信用激勵約束機制和市場準入制度。


問:是否鼓勵建設僅提供暫存或預處理服務的污染土壤接收場所?


答:不鼓勵。僅提供污染土壤暫存或預處理服務的單位自身并不能實現污染土壤的安全處置,一旦經營不善或者與合作的處置終端產生合同糾紛,極易造成污染土壤長期堆存、積壓,形成久拖不決的環境安全隱患。對于已有的該類場所,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部門在備案修復方案時應特別關注該類場所的實際運行情況,并要求提供修復施工單位-暫存或預處理單位-污染土壤處置終端簽訂的明確各方責任關系的三方處置合同。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注意加強對該類場所的監督檢查。


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系統信息填報是否作為受理報告評審的必要條件?


答:是。生態環境部于2021年9月1日上線運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系統”(以下簡稱信用記錄系統),是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全面客觀記錄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發揮信用信息的社會監督作用,引導市場選擇業績好、遵紀守法的從業單位和個人,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五條的規定,在申請報告評審、修復方案備案前需要在信用記錄系統填報單位和個人從業信息。信息填報的真實性、完整性作為受理評審申請的條件之一。


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系統信息填報是否作為受理報告評審的必要條件?


答:是。生態環境部于2021年9月1日上線運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系統”(以下簡稱信用記錄系統),是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全面客觀記錄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發揮信用信息的社會監督作用,引導市場選擇業績好、遵紀守法的從業單位和個人,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五條的規定,在申請報告評審、修復方案備案前需要在信用記錄系統填報單位和個人從業信息。信息填報的真實性、完整性作為受理評審申請的條件之一。



問:農用地、未利用地轉變為居住用地,如果采用簡易調查程序開展調查,如何填報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


答:為進一步規范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促進土地開發利用,推動高質量發展,據悉有關單位正在開展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優化調整工作。采用簡易程序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責任主體可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填報調查信息,同時管理部門可簡化評審流程,以相關證明材料、相關單位在簡易調查表上簽署的意見等替代評審材料。但是,地塊空間位置信息仍然是必須填報的基礎信息,其準確性是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的重要內容。



問:請問哪些地塊會開展監督性監測?


答: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原則上對各類地塊和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詳細調查、修復、效果評估等各個環節都應當進行監督和檢查。受人力、物力限制,目前納入我局監督性監測的地塊主要為涉及化工、制藥、焦化、涉重點重金屬、大型填埋場5類行業企業造成的、污染土壤方量大于2000立方米的地塊,以及使用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項目地塊,納入我局監督性監測的環節主要為效果評估環節。今后將逐步擴大監督性監測地塊的范圍和環節。



問: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階段的地塊調查邊界范圍是否可以與初步調查確定的范圍不一致?


答:原則上不可以。《地籍測繪規范》(CH 5002- 94)規定:“地塊是地籍的最小單元,是地球表面上一塊有邊界、有確定權屬主和利用類別的土地。一個地塊只屬于一個產權單位,一個產權單位可包含一個或多個地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25.2-2019)規定:“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監測范圍為前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初步確定的地塊邊界范圍”。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確定地塊邊界范圍后,后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監測范圍原則上應與前期調查保持一致;確需調整的,應提供規劃條件函、土地使用權證等合理、可信的地塊劃分依據。工作流程上,應先調整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的地塊邊界范圍并上傳地塊空間信息,再調整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的邊界范圍。調查地塊邊界范圍變化并不改變土壤污染責任人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責任。



問:未開展過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工業企業在出租廠房時可以租給哪些行業,需要辦理土壤污染防治手續嗎?


答:出租的廠房如果用于居住、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途,出租前應當由出租人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評審。對于工業遺存原物再利用、修舊如舊、不大開大挖的情形,應當將調查的重點放在環境空氣、室內空氣、降塵、出水口水質等指標上,科學評判對公共安全和人群健康的影響。


用于居住、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之外的其他用途時,出租人應當如實告知承租人原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和潛在土壤污染隱患。承租人可以自行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識別土壤污染程度及關聯的環境責任風險,作為合同談判和決策的依據,避免今后產生糾紛。建議雙方明確約定如果潛在的土壤污染對承租人的健康、安全或生產經營活動造成損失,責任是由承租人還是出租人承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出租的廠房或場地的土壤受到污染的,由出租人承擔污染修復責任;因承租人的生產生活活動造成土壤污染的,出租人可以向其追償。



-END-

來源丨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編輯丨盛雅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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